6月15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
未开学、未住宿的学校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
在疫情防控期间,普通高等学校等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收。
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据实结算清退。(保教费)收费规定。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有序组织开学复课,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自幼儿入园时计,按月收取,不得超额、提前收取相关费用。其他各学段学校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学费,在疫情期间按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含网络在线教学)的,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所属学校完成教学任务。
未开学、未住宿的学校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在疫情防控期间,普通高等学校等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据实结算清退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教学名义进行网上收费的通知》(黔教函〔2020〕29号)相关要求,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或超额收费等违规乱收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教育收费属地管理职责,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乱收费行为,及时对发现的乱收收费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对屡禁不止、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乱收费问题,要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省教育厅等部门将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各地各学校乱收费问题进行曝光。
各地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按规定通过“奖、勤、减、免、补”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通知详情还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附件: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
来源丨贵州省教育厅政务新媒体“贵州教育发布”
编辑丨李牧 安仕芳
排版丨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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